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

  第一条 说明

  1、本规定中“民生银联借记卡”,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的发卡标准,卡内设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中国银联和本行的受理网络进行交易的借记卡。
  2、民生银联借记卡根据卡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后两者统称为“民生银联金融IC卡”。
  第二条 申领和激活
  1、民生银联借记卡申领人同意,本行有权根据申领人的资料及本行业务规定,单方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民生银联借记卡申领。
  2、民生银联借记卡申领人承诺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承诺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知悉并同意无论是否核准发卡及民生银联借记卡是否终止使用,本行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3、申请民生银联借记卡获得本行批准后,本行将通过现场发卡、通知申领人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卡或将借记卡邮寄至申领人指定地址等方式派发借记卡。领卡通知或卡片邮寄发出后45日内(含)申领人未领取卡片,本行可视同申领人放弃该项权利并同意本行销毁卡片。
  4、民生银联借记卡申领人现场申请借记卡,且当场设置银行卡密码或通过密码封等方式获取银行卡初始密码的,借记卡在发卡的同时激活,持卡人可立即使 用。否则,申领人应在领取借记卡后,由本人通过本行营业柜台等渠道办理激活后方可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激活后,申领人成为持卡人。
  5、为方便商户核对,降低冒用风险,持卡人收到民生银联借记卡后须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
  6、手机短信是本行进行风险提示的重要渠道。持卡人有义务在申请表中准确填写本人的手机号码,在手机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本行,并在离境时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手机短信的正常接收。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持卡人确认其持有的民生银联借记卡内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持卡人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及时与本行核对账务。
  3、电子现金账户是民生银联金融IC卡特有的小额支付账户,币种为人民币,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
  4、电子现金账户设立于卡面上印有“QuickPass”标识的民生银联金融IC卡的芯片内,是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性质的民生银联金融IC卡的卡内子账户。
  5、持卡人撤销电子现金账户时,对脱机交易(脱机交易指交易时资金账务变化仅记入芯片、不记入本行账户系统的交易)未清算的款项仍负偿付责任,造成损失的,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持卡人撤销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7、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上述账户的资金安全,依法为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及时、准确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 使用
  1、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
  2、民生银联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转让他人。否则,由此产生自身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民生银联借记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持卡人须在民生银联借记卡项下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本行另有说明的除外。
  4、持卡人可按特约商户要求通过刷卡、读卡(包括但不限于接触式读卡、非接触式读卡)或其他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在指定的自助 银行和营业网点进行本行认可的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为控制交易风险有权拒绝交易请求、或自行设定、变更允许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特定交易的次数限制和/ 或金额限制。持卡人在刷卡取现或消费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控制范围。
  5、芯片+磁条的复合式民生银联金融IC卡使用时,需首先读取芯片信息,若芯片损坏或芯片读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可读取磁条信息,以磁条信息使用时, 无法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如未按照前述要求使用并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持卡人同意本行不对读卡方式承担责任,且承诺不以读卡方式不同而提出异议。
  6、电子现金账户在卡片激活后自动开通,账户内最高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及持卡人设定的最高限额。
  7、电子现金账户具有查询、充值、圈提和脱机交易功能,不具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充值指向电子现金账户存入资金,持卡人应在最高限额内完成充值;圈提 指将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至其他的银行结算账户;脱机交易是指交易时资金账务变化仅记入芯片、不记入本行账户系统的交易。
  8、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以芯片中的记录为准,如芯片损坏无法读取,则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清算后的结果为准。
  9、持卡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它方式(包括用卡机具)给予特约商户的、为获得货品或服务并通过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进行支付的要求为有效 的民生银联借记卡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从民生银联借记卡结算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中支付上述交易款项,并承诺不以未签署交易单据为由提出异议。
  10、如果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以分期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本行将按照特约商户请求按期从持卡人账户中支出有关款项。持卡人如欲变更或停止此类付款,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本行不能强行停止付款。
  11、本行不对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数量负责。如果出现此类争议,持卡人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
  12、民生银联借记卡可在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或本行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或自助银行里使用,电子现金账户用于脱机交易时,需在贴有 “QuickPass”标识的本行或银联POS机上进行。如果直接或间接因为任何设备故障、通讯失灵、卡片损坏、战争灾难、不可抗力、或任何本行无法控制 或本行的服务机构或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规定项下的其它义务,持卡人承诺不对本行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13、对于卡内人民币结算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低于本行规定金额且一年以内(含)未发生交易(结息除外)的民生银联借记卡,本行有权将其列入“久悬未取 户”进行管理。需要使用时,持卡人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在列入“久悬未取户”期间,其账户内的存款及计付利息不受影 响。
  14、应存入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因未写卡而无法存入时,本行有权将该资金存入“补登账户”,该账户为临时账户,不计利息,在持卡人完成电子现金账户写入后,相应资金自该账户存入电子现金账户。
  15、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好民生银联借记卡卡片、卡号、密码、卡片有效期、CVN2、指定电话和电话号码、本行发送的验证码短信等相关资料、物品和信息,泄露或遗失以上资料、物品和信息,将可能导致银行卡资金损失,该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条 密码及芯片验证
  1、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时可能需要使用查询密码和/或交易密码,密码的设置、使用范围和方法以本行有关业务说明为准。
  2、持卡人同意,电子现金账户使用时视同使用现金,本行无需验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及持卡人身份,通过芯片验证后即可完成电子现金账户的使用。
  3、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密码通过验证的交易,不论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持卡人同意均视为其本人所为。
  4、如遇密码遗忘,持卡人可以到本行任一网点进行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的重置,以重新设定密码。密码重置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连续三次提交错误的交易密码,民生银联借记卡的交易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办理交易密 码解锁或交易密码重置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交易密码。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连续五次提交错误的查询密码,民生银联借 记卡的查询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办理查询密码重置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查询密码。
  第六条 账户记录和争议处理
  1、按行业惯例,本行根据民生银联借记卡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持卡人的民生银联借记卡结算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不承担事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责任。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2、民生银联借记卡不寄送纸质对账单,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或营业网点核对交易记录。如有账务更正要求,持卡人须在有关交易 的电子信息记录之日起60日内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超过60日的,本行可视为持卡人无账务更正要求,并确认本人账务的所有交易。本行对持卡人在交易后 60日内的改正要求于30日内予以答复。
  3、处理持卡人更正要求时,本行有权通知持卡人提供卡片原件、卡片正反面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交易情况说明、更正原因说明或其它材料。如果未在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含通知日)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本行可视同持卡人放弃要求。
  4、如因本行自身原因导致交易记录出现漏记或误记,持卡人同意本行进行更正并承诺按更正后的交易记录承担付款责任。
  第七条 利息和费用
  1、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币种、同期限、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由本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不计息。
  2、本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的,本行依法自行制定的,或与申领人或持卡人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或销户等操作进行收 费。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要求履行交费义务,否则,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本行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3、对境内外取现、调单和本行提供的其它服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行当时公布的费率缴纳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
  4、本行可变更本规定项下的利息或费用的种类、金额、费率、计算方法,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为准。如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八条 挂失、止付和换卡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民生银联借记卡,防止民生银联借记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
  2、发现民生银联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须立即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同时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由于卡片遗失而产生的电子现金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持卡人挂失后,如需解除,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应向本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到新卡并成功激活后,其民生银联借记卡(包括卡内账户功能)方可重新启用。
  4、主卡、附属卡中的一方挂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果主卡、附属卡均已遗失,应分别进行挂失。
  5、民生银联借记卡挂失生效期间以内发生的交易(除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交易、约定的扣款、还款等交易外),无需持卡人承担。生效期间以外发生的民生银 联借记卡交易,不论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签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失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交易发生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交易时间为准。
  6、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怀疑民生银联借记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后,有权不通知持卡人立即进行止付处理。
  7、因卡片挂失、到期、损毁等情况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在本规定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发生变化。
  8、对于已经停止发行的卡种,持卡人申请换卡时,本行有权为其换发其他卡种。
  第九条 附属卡
  1、本行将根据主卡持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交易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2、主卡持卡人须承担告知义务,并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申领时已知悉并自愿遵守本规定。
  3、附属卡可在主卡持卡人授权的限额内进行交易。
  4、本行有权向主卡持卡人披露其附属卡的各种使用信息。
  5、附属卡可单独申请销卡,但主卡申请销卡时,附属卡必须同时办理销卡。
  第十条 有效期
  民生银联借记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限以卡片上明示期限为准,如果卡片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持卡人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一条 增值服务
  1、本行向民生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的机场贵宾服务等增值服务受本行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约束。
  2、民生银联借记卡具备银联无卡自助消费、有卡自助消费、无卡订购、无卡代收、无卡代付、跨行现金及跨行转账等增值服务功能。民生银联借记卡默认开通 电话银行服务、银联业务有卡自助消费、无卡代付、跨行现金等业务,其他服务默认关闭状态,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柜台等渠道申请开通。
  3、持卡人理解并接受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所有条款后方可使用增值服务。使用增值服务后,持卡人承诺按照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履行付款或其它义务。
  4、本行可对有关增值服务条款进行变更或酌情取消某种增值服务,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持卡人在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有关增值服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1、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 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 外)。
  2、持卡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立即通知本行。否则,因上述变更导致本行无法及时联系持卡人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规定的变更
  1、本行可对本规定进行变更,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
  2、如不接受本行对本规定的变更,持卡人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
  3、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行关于持卡人、民生银联借记卡、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民生银联借记卡交易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或缩微胶卷储存的信息)均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认可其有效性。
  2、持卡人同意本行对其和本行之间的电话进行录音或记录,并且同意将此电话录音或记录用于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目的,包括在针对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中被用作证据。
  3、持卡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规定使用相应银行卡,如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本行有权依法对持卡人采取限制、终止相应服务等措施,持卡人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4、本行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规定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本行可以在本行认为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
  5、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本行可转让本行在本规定或任何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项下的权利给任何第三方。
  6、本规定项下的每一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规定项下某项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现失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等情况,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办理。
  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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