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

  第一条 说明


  本规定中“民生国际借记卡”(下称“民生国际卡”),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的,符合有关银行卡组织的发卡标准,卡内同时设立个人人民币和指定外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本行和有关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进行交易的借记卡。


  第二条 申领和激活


  民生国际卡申领人同意,本行有权根据申领人的资料及本行业务规定,单方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民生国际卡申领。

  民生国际卡申领人承诺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承诺配合本行向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知悉并同意无论是否核准发卡及民生国际卡是否终止使用,本行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申请民生国际卡获得本行同意后,本行将现场发卡或通知申领人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如发出通知后45日内(含)申领人未领取卡片,本行可视同申领人放弃该项权利并同意本行销毁卡片和密码封。

  为方便商户核对,降低冒用风险,持卡人收到民生国际卡后须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否则,该民生国际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

  采用单张现场发卡和批量现场发卡(配备密码封)的民生国际卡,在发卡的同时激活,持卡人可立即使用。采用非现场发卡和批量现场发卡(未配备密码封)的 民生国际卡,可由申领人本人到指定营业网点领卡,同时完成激活;或由他人代领,代领则需持卡人本人通过本行营业柜台等渠道办理激活后方可使用。民生国际卡 激活后,申请人成为持卡人。

  手机短信是本行进行风险提示的重要渠道。持卡人有义务在申请表中准确填写本人的手机号码,在手机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本行,并在离境时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手机短信的正常接收。


  第三条 账户管理


  持卡人确认其持有的民生国际卡内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为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民生国际卡指定外币的活期钞户及汇户为个人外币银行结算账户。

  持卡人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及时核对账务。

  持卡人撤销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上述账户的资金安全,依法为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及时、准确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 使用


  1、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

  2、民生国际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坦。

  3、民生国际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持卡人须在民生国际卡项下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等交易。民生国际卡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结算账户。本行另有说明的除外。

  4、持卡人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在指定的自助银行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进行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为控制交易风险有权拒绝交易请求、或自行设定、变更允许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特定交易的次数限制和/或金额限制。

  5、持卡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手机或其它方式(包括用卡机具)给予特约商户的、为获得货品或服务并通过民生国际卡对此进行支付的要求为有 效的民生国际卡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从民生国际卡结算账户中支付上述交易款项,并承诺不以未签署交易单据为由提出异议。

  6、如果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以分期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本行将按照特约商户请求按期从持卡人结算账户中支出有关款项。持卡人如欲变更或停止此类付款,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本行不能强行停止付款。

  7、本行不对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数量负责。如果出现此类争议,持卡人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

  8、民生国际卡可在贴示有关银行卡组织标识或本行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或自助银行里使用。如果直接或间接因为任何设备故障、通讯失灵、卡片损 坏、战争灾难、不可抗力、或任何本行无法控制或本行的服务机构或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规定项下的其它义务,本行 不承担赔偿责任。

  9、对于卡内人民币结算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低于本行规定金额且一年以上(含)未发生交易的(结息除外)民生国际卡,本行有权将其列入“久悬未取户”进 行管理。需要使用时,持卡人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在列入“久悬未取户”期间,其账户内的存款及计付利息不受影响。


  第五条 密码


  1、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时可能需要使用查询密码和/或交易密码,密码的设置、使用范围和方法以本行有关业务说明为准。

  2、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密码通过验证后的交易,不论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持卡人同意均视为其本人所为。

  3、密码遗忘,持卡人可以到本行任一网点进行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的重置,以重新设定密码。密码重置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连续三次提交错误的交易密码,民生国际卡的交易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办理交易密码解 锁或交易密码重置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交易密码。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连续五次提交错误的查询密码,民生国际卡的查 询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办理查询密码重置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查询密码。

  5、除非特约商户特别要求,民生国际卡通过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进行消费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


  第六条 开通/关闭境外交易


  1、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处于开通状态时方可通过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进行交易。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客户服务中心开通或关闭“境外交易功能”,本行另有说明的除外。

  2、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关闭期间,如果该卡号通过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在境外发生了欺诈交易,经本行调查确定非持卡人所为的,持卡人可不承担损失。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持卡人在境内时应确保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处于关闭状态。如果持卡人在境内期间未将“境外交易功能”置于关闭状态,导致该卡号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发生了非持卡人认可的交易,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开通或关闭状态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


  第七条 账户记录、对账单和争议处理


  1、除非本行另有说明,持卡人交易后,如果有关银行卡组织使用人民币与本行清算,有关交易记入持卡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否则,交易记入持卡人外币结算账户,外币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本行可自行以卡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购汇支付。

  2、按行业惯例,本行根据民生国际卡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持卡人的民生国际卡结算账户,不承担事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责任。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3、本行每月5日前生成上月的民生国际卡电子对账单,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进行核对。如有账务更正要求,持卡人须在有关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之 日起60日内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超过60日的,本行可视为持卡人无账务更正要求,并确认本人账务的所有交易。本行对持卡人在交易后60日内的改正要求 于30日内予以答复。

  4、处理持卡人更正要求时,本行有权通知持卡人提供卡片原件、卡片正反面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交易情况说明、更正原因说明或其它材料。如果未在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含)内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本行可视同持卡人放弃要求。

  5、如因本行自身原因导致对账单或交易记录出现漏记或误记,持卡人同意本行进行更正并承诺按更正后的对账单承担付款责任。


  第八条 透支


  1、持卡人不得透支使用民生国际卡。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单位受理等原因导致透支的,持卡人承诺在透支当期对账单生成后30日内(含)偿还透支款项本息。并同意本行在透支期间暂停该卡的使用。

  2、持卡人同意本行在必要时用其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中的余额归还其民生国际卡透支欠款,同意承担因上述操作导致的利息或其它损失。如上述操作中需进行货币转换,持卡人同意我行自行选用汇率标准和转换方法,并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兑换风险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利息和费用


  1、民生国际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币种、同期限、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由本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2、本行对民生国际卡透支款项计收利息,起息日、利率标准和记息方法以本行具体规定为准。

  3、本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的,本行依法自行制定的,或与申领人或持卡人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或销户等操作进行收 费。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要求履行交费义务,否则,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我行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4、对境内外取现、调单和本行提供的其它服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行当时公布的费率缴纳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持卡人 境外取现时,除上述服务费外,商户可能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收取额外的服务费,持卡人需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并承担有关费用。

  5、本行可变更本规定项下的利息或费用的种类、金额、费率、计算方法,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为准。如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民生国际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条 挂失、止付和换卡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民生国际卡,防止民生国际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

  2、发现民生国际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须立即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同时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持卡人挂失后,如需解除,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应向本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到新卡并成功激活后,其民生国际借记卡(包括卡内账户功能)方可重新启用。

  4、主卡、附属卡中的一方挂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果主卡、附属卡均已遗失,应分别进行挂失。

  5、民生国际卡挂失生效期间以内发生的交易(除约定的扣款、还款等交易外),无需持卡人承担。生效期间以外发生的民生国际卡交易,不论是否有本人签 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失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交易发生的时间依次以本行系统的授权(或交易)批准时间、签购单上记录的交易时间所对应的本行 系统时间或其它本行认为恰当的时间为准。

  6、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怀疑民生国际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后,有权不通知持卡人立即进行止付处理。

  7、因卡片挂失、到期、损毁等情况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在本规定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而发生变化。

  8、对于已经停止发行的卡种,持卡人申请换卡时,本行有权为其换发其他卡种。


  第十一条 销卡


  由于国际组织的清算存在时滞,如果本行收到交易清算记录时持卡人已销卡(户),本行有权继续要求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附属卡


  1、本行将根据主卡持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交易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2、主卡持卡人须承担告知义务,并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申领时已知悉并自愿遵守本规定。

  3、附属卡可在主卡持卡人授权的限额内进行交易。

  4、本行有权向主卡持卡人披露其附属卡的各种使用信息。

  5、附属卡可单独申请销卡,但主卡申请销卡时,附属卡必须同时办理销卡。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民生国际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限以卡片上明示期限为准。如果卡片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持卡人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四条 增值服务


  1、本行向民生国际卡持卡人提供的机场贵宾服务等增值服务受本行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约束。

  2、民生国际卡具备银联无卡自助消费、有卡自助消费、无卡订购、无卡代收、无卡代付、跨行现金及跨行转账等增值服务功能。民生国际卡默认开通电话银行 服务、银联业务有卡自助消费、无卡代付、跨行现金等业务,其他服务默认关闭状态,持卡人可通过我行柜台等渠道申请开通。

  3、持卡人理解并接受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所有条款后方可使用增值服务。使用增值服务后,持卡人承诺按照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履行付款或其它义务。

  4、本行可对有关增值服务条款进行变吏或酌情取消某项增值服务,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持卡人在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有关增值服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1、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 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 外)。

  2、持卡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立即通知本行。否则,因上述变更导致本行无法及时联系持卡人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规定的变更


  1、因民生国际卡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本规定之约定与民生国际卡实际功能不同或者有区别的,持卡人同意按照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进行操作,或者 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没有及时公告,持卡人基于对自身没有任何不利或损害之原因,也完全接受本行的实际更改。持卡人认可上述更改是对本规定的补充和变更。

  2、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民生国际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七条 其它


  1、本行关于持卡人、民生国际卡、民生国际卡账户、民生国际卡交易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或缩微胶卷储存的信息)均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认可其有效性。

  2、持卡人同意本行对其和本行之间的电话进行录音或记录,并且同意将此电话录音或记录用于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目的,包括在针对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中被用作证据。

  3、持卡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规定使用相应银行卡,如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本行有权依法对持卡人采取限制、终止相应服务等措施,持卡人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4、本行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规定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本行可以在本行认为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

  5、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本行可转让本行在本规定或任何民生国际卡账户项下的权利给任何第三方。

  6、本规定项下的每一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规定项下某项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现失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等情况,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办理。

  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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