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

签约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规定的全部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条款。如您对本规定有任何疑问,请向服务热线95568咨询,我行将积极解答。请您在自愿接受银行按照本规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充分理解和同意本规定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规定。一经签署即视为我行就本规定的全部条款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您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如您不同意本规定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规定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


第1条    说明

本规定中“民生国际借记卡”(简称“民生国际卡”),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发行的,符合有关银行卡组织的发卡标准,卡内同时设立个人人民币和指定外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本行和有关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进行交易的借记卡。


第2条    申领和激活

2.1 民生国际卡申领人(简称“申领人”)同意,本行有权根据申领人的资料及本行业务规定,单方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民生国际卡申领。

2.2 申领人承诺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承诺配合本行为向申领人提供民生国际卡业务需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申领人、公开渠道及其他合法有效渠道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知悉并同意无论是否核准发卡及民生国际卡是否终止使用,本行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2.3 申请民生国际卡获得本行同意后,本行将现场发卡或通知申领人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如发出通知后45日(以自然日计算,下同)内(含)申领人未领取卡片,本行可视同申领人放弃该项权利并同意本行销毁卡片和密码封。

2.4民生国际卡申领人现场申请借记卡,且当场设置银行卡密码或通过密码封等方式获取银行卡初始密码的,民生国际卡在发卡的同时激活,持卡人可立即使用。否则,申领人应在领取民生国际卡后,由本人通过本行营业柜台等渠道办理激活后方可使用。民生国际卡激活后,申领人成为持卡人。

2.5 为方便商户核对,降低冒用风险,持卡人收到民生国际卡后须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除在挂失有效期内以外,该民生国际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

2.6 手机短信是本行进行风险提示的重要渠道。持卡人有义务在申请表中准确填写本人的手机号码,在手机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本行,并在离境时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手机短信的正常接收。持卡人有义务保护业务办理过程中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的安全性,验证码不可泄露或发送给其他人。


第3条    账户管理

3.1 持卡人确认其持有的民生国际卡内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为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民生国际卡指定外币的活期钞户及汇户为个人外币银行结算账户。

3.2 持卡人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及时核对账务。

3.3 持卡人撤销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持卡人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4同一个人客户在本行境内全部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4张及以上的,不可新发借记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5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个人客户在本行境内全部分支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3.6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结算、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缴费及本行届时提供的其他金融业务;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发放及归还业务。经本行柜面、自助设备加本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Ⅱ类户还可以通过基于符合监管要求技术标准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本行届时规定为准。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小额消费贷款发放及归还等业务。通过本行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且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卡账户小额转入资金,但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仅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卡入金的Ⅲ类户。Ⅲ类户还可以通过基于符合监管要求技术标准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本行届时规定为准。

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本行要求的条件情况下,在营业网点柜面开立的Ⅰ类、Ⅱ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借记卡。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

3.7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上述账户的资金安全,依法为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及时、准确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4条    使用

4.1 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民生国际卡从事违法交易和活动。

4.2 民生国际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任何责任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3 持卡人须在民生国际卡项下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等交易。民生国际卡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结算账户。

4.4 持卡人可在特约商户要求通过刷卡等其他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在指定的自助银行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进行其他本行认可的合法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为控制交易风险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有权拒绝交易请求、或自行设定、变更允许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特定交易的次数限制和/或金额限制。持卡人在使用民生国际卡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控制范围。

4.5 持卡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手机或其它方式(包括用卡机具)给予特约商户的、为获得货品或服务并通过民生国际卡对此进行支付的要求为有效的民生国际卡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从民生国际卡结算账户中支付上述交易款项,并承诺不以未签署交易单据为由提出异议。

4.6 如果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以分期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本行将按照特约商户请求按期从持卡人结算账户中支出有关款项。持卡人如欲变更或停止此类付款,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本行不能强行停止付款。

4.7 本行不对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数量负责。如果出现此类争议,持卡人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

4.8 民生国际卡可在贴示有关银行卡组织标识或本行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或自助银行里使用。如果直接或间接因为任何设备故障、通讯失灵、卡片损坏、战争灾难、其他不可抗力、或任何本行无法控制或本行的服务机构或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规定项下的其它义务,持卡人承诺不对本行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4.9对于卡内人民币结算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低于本行规定金额且一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结息除外)民生国际卡,本行有权暂停其账户业务,将其列入“久悬未取户”进行管理。需要使用时,持卡人可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在列入“久悬未取户”期间,其账户内的存款及计付利息不受影响。

4.10持卡人同意若民生国际卡连续一年(含)以上未主动发起交易,且账户余额为零,本行有权采取账户止付、销卡等措施,但应按照监管规定,采取在营业网点或网站(www.cmbc.com.cn)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4.11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好民生国际卡卡片、卡号、密码、卡片有效期、CVV、指定电话和电话号码、本行发送的验证码短信等相关资料、物品和信息,泄露或遗失以上资料、物品和信息,将可能导致银行卡资金损失,该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5条    密码

5.1 持卡人使用民生国际卡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时可能需要使用查询密码和/或交易密码,密码的设置、使用范围和方法以本行有关业务说明或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则为准。

5.2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密码验证通过后的交易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验证完成的交易,不论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持卡人同意均视为其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结果。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3 密码遗忘,持卡人可以到本行任一网点进行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的重置,以重新设定密码。密码重置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5.4 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连续三次提交错误的交易密码,民生国际卡的交易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办理交易密码解锁或交易密码重置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交易密码。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连续五次提交错误的查询密码,民生国际卡的查询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办理查询密码重置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查询密码。

5.5 根据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则,民生国际卡通过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在境外部分商户进行消费交易或进行小额消费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若需持卡人签名的,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全球各地的小额免签免密金额限制不同,具体以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规则为准。


第6条    开通/关闭境外交易

6.1 民生国际卡开卡后“境外交易功能”处于默认关闭状态。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处于开通状态时方可通过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进行交易。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中心(客服热线95568)开通或关闭“境外交易功能”,本行另有说明的除外。

6.2 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关闭期间,如果该卡号通过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在境外发生了欺诈交易,经本行调查确定非持卡人所为的,持卡人可不承担损失,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持卡人在境内时应确保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处于关闭状态。如果持卡人在境内期间未将“境外交易功能”置于关闭状态,导致该卡号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发生了非持卡人认可的交易,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6.4 民生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开通或关闭状态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


第7条    账户记录、对账单和争议处理

7.1 除非本行另有说明,持卡人交易后,如果有关银行卡组织使用人民币与本行清算,有关交易记入持卡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否则,交易记入持卡人外币结算账户,外币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本行可自行以卡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购汇支付,购汇汇率以购汇入账日本行的外汇牌价为准,相关汇率损失(如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2 按行业惯例,本行根据民生国际卡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持卡人的民生国际卡结算账户,不承担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责任。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对于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发生的伪卡盗刷交易,发卡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7.3 本行每月5日前生成上月的民生国际卡电子对账单,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进行核对。如有账务更正要求,持卡人须在有关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客服热线95568)提出。超过60个自然日的,本行可视为持卡人无账务更正要求,并确认本人账务的所有交易。本行对持卡人在交易后60个自然日内的改正要求于30个自然日内予以答复。

7.4 处理持卡人更正要求时,本行有权通知持卡人提供卡片原件、卡片正反面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交易情况说明、更正原因说明或其它材料。如果未在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含通知日)内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本行可视同持卡人放弃要求。

7.5 如因本行自身原因导致对账单或交易记录出现漏记或误记,持卡人同意本行进行更正并承诺按更正后的对账单承担付款责任。


第8条    透支

8.1 持卡人不得透支使用民生国际卡。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单位受理等原因导致透支的,持卡人承诺在透支当期对账单生成后30日内(含第30日)偿还透支款项本息。并同意本行在透支期间暂停该卡的使用。

8.2 持卡人同意本行在必要时用其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中的余额归还其民生国际卡透支欠款,同意承担因上述操作导致的利息或其它损失。如上述操作中需进行货币转换,持卡人同意我行选用转换当天的汇率标准,并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兑换风险及有关费用。


第9条    利息和费用

9.1 民生国际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币种、同期限、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由本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9.2 若交易币种与结算币种不同,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会自动将交易币种按该组织的汇率规则折算成结算币种,并加收约1%的货币转换费,具体金额以有关国际银行卡组织与我行的清算文件为准。

9.3本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的,本行依法自行制定的,或与申领人或持卡人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或销户等操作进行收费。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要求履行交费义务,否则,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本行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9.4 对境内外取现、调取单据和本行提供的其它服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行当时公布的费率缴纳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http://www.cmbc.com.cn/,下同)的公告为准。持卡人境外取现时,除上述服务费外,商户可能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收取额外的服务费,持卡人需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10条    挂失、止付和换卡

10.1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民生国际卡,防止民生国际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

10.2 发现民生国际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须立即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客服热线95568)、或通过手机银行、远程银行自助渠道,或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同时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3 持卡人挂失后,如需解除,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应向本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并成功激活后,其民生国际借记卡(包括卡内账户功能)方可重新启用。

10.4 主卡、附属卡中的一方挂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果主卡、附属卡均已遗失,应分别进行挂失。

10.5 民生国际卡挂失生效期间以内发生的交易(除约定的扣款、还款等交易外),无需持卡人承担。前述生效期间以外发生的民生国际卡交易,不论是否有本人签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的生效、失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交易发生的时间依次以本行系统的授权(或交易)批准时间、签购单上记录的交易时间所对应的本行系统时间或其它本行认为恰当的时间为准。

10.6 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怀疑民生国际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后,有权不通知持卡人立即进行止付处理,如需恢复使用,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

10.7 因卡片挂失、到期、损毁等情况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在本规定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而发生变化。

10.8 若本行因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第11条    销卡

由于国际组织的清算存在时滞,如果本行收到交易清算记录时持卡人已销卡(户),本行有权继续要求持卡人承担清算等相关责任。


第12条    附属卡

12.1 本行将根据主卡持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交易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12.2 主卡持卡人须承担告知义务,并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申领时已知悉并自愿遵守本规定。

12.3 附属卡可在主卡持卡人授权的限额内进行交易。

12.4 本行有权向主卡持卡人披露其附属卡的各种使用信息。

12.5 附属卡可单独申请销卡,但主卡申请销卡时,附属卡必须同时办理销卡。


第13条   有效期

13.1 民生国际借记卡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长期有效

13.2 民生国际借记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民生国际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及三方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14条    增值服务

14.1 本行向民生国际卡持卡人提供的机场贵宾服务等增值服务受本行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约束。

14.2 民生国际卡具备银联无卡自助消费、有卡自助消费、无卡订购、无卡代收、无卡代付、跨行现金及跨行转账等增值服务功能。民生国际卡默认开通电话银行服务、银联业务有卡自助消费、无卡代付、跨行现金业务,其他服务默认关闭状态,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柜台等渠道申请开通。

14.3 持卡人理解并接受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所有条款后方可使用增值服务。使用增值服务后,持卡人承诺按照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履行付款或其它义务。

14.4本行可对有关增值服务条款进行变更或酌情取消某种增值服务,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手续,未办理销卡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15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15.1 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民生国际借记卡服务的过程中自愿同意并授权本行为满足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或管理的需要,收集、传输、处理、保存、加工、披露、共享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及其他相关个人金融信息(以上统称“个人信息”)。为持卡人提供其同意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审核、审批、管理、支付结算、异议核查、催收等合法的用途范围)、身份识别、客户分类,以及保障持卡人账户及交易的安全。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本行承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持卡人个人信息保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15.2 持卡人同意并知晓,本行有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基于持卡人的上述授权、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不动产、动产、公积金、教育、医疗、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可共享持卡人相关信息的机构或系统、本行分支机构、相关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借记卡项下合作方、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律师事务所等,统称“第三方”)。持卡人同意上述授权表明本行可以依据本授权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向第三方提供、查询、验证、确认持卡人授权的个人信息。除中国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无须再逐一向持卡人另行获取授权。

15.3 持卡人了解并知悉本行获取其个人信息主要用于第15.1、15.2款规定的目的,本行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保管和使用全部个人信息,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监管规定的期限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本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以及按照我行要求仅在持卡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尽管如此,持卡人知悉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持卡人损失的风险。如持卡人不同意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则将导致持卡人无法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15.4 持卡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立即持有效证件前往本行任一网点柜台办理变更。否则,因上述变更导致本行无法及时联系持卡人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16条    其它

16.1 本行关于持卡人、民生国际卡、民生国际卡账户、民生国际卡交易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或缩微胶卷储存的信息)均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确认不因由本行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均认可其有效性。

16.2 持卡人同意本行对其和本行之间的电话和企业微信交流进行录音或记录,并且同意将此电话录音或企业微信沟通记录用于为持有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管理、清算结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催收、增值服务等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在针对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中被用作证据。

16.3 持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含企业微信)、APP推送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本行业务、增值服务及活动宣传相关的信息,并知晓拨打本行客服热线或本行在发送前述信息时告知的其他方式,以办理增值服务或促销优惠宣传信息退订事宜。如持卡人拒绝接受前述信息,不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本规定约定的其他服务。

16.4持卡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规定使用相应银行卡,如持卡人存在洗钱风险、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或未履行监管规定而导致账户使用异常的,本行有权依法对持卡人采取限制、终止相应服务等措施,持卡人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16.5 本行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规定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本行可以在本行认为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

16.6本规定项下的每一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规定项下某项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现失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等情况,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6.7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如未选择解决方式,则由银行经办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银行经办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由___仲裁委员会在___进行仲裁。

□其他___ 。

16.8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办理。

16.9  持卡人确认已通过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站等渠道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接受本规定全部条款和内容,确认本规定项下没有违法减轻或免除本行责任、没有违法或违背行业惯例而限制、排除、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条款,持卡人自愿遵守本规定。本行已就本规定项下依法减轻或免除本行责任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及其他条款向持卡人进行了合理提示、详细地说明和解释。


第17条 通知与送达

17.1 持卡人在本行办理民生国际借记卡业务时将签署的《签约一站通综合金融服务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具体以办理业务时签署的文件为准),该申请单上留存的联系方式为持卡人有效联系方式。

17.2 基于遵守本规定、维护持卡人和本行合法权益所需,持卡人同意以其在申请单上所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作为接收“(1)履行本规定及本规定项下业务相关协议、催收(如涉及)等需发出的各类通知、协议、规则等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及(2)基于本规定及其项下业务发生纠纷或争议进入仲裁、保全、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文件、信息”的送达地址。

17.3前述通知事项之任何通知方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送达地址寄送文件,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均视为已送达;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即视为已送达。因持卡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行、诉讼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如适用),或持卡人及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本行、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如适用)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短信、邮件送达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视为已送达,任何通知或法律文书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持卡人及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寄送文件,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将文件留置,亦视为送达。如因持卡人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17.4持卡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立即通知本行。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持卡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17.5如本行要求,持卡人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关通知、送达安排与本规定约定不一致的,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17.6本规定的修改的通知和送达方式适用第18条的规定。

17.7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持卡人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持卡人同意,民生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持卡人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出于解决纠纷而办理公证及向司法机关举证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为办理公证和举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须的持卡人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

17.8持卡人在本行营业网点柜台等线下渠道办理民生国际借记卡业务时,应签署申请单或业务确认单,申请单自持卡人签名,及本行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签名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持卡人在申请单上勾选本规定或在系统反显的业务确认单签字即视为持卡人自愿遵守本规定,本规定对持卡人同时生效。

17.9持卡人在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具体以本行实际提供的电子渠道为准)办理民生国际借记卡业务时,通过本行提供的电子渠道对本规定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数字证书、勾选、点击确认、在银行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本人自愿签署并同意本规定。双方均承认双方通过本规定约定签约方式完成本规定签署的法律效力。本规定自持卡人进行前述可靠电子签名且民生国际卡开卡成功之日起生效。持卡人通过上述可靠电子签名完成的本行任何系统电子数据的填写、提交或确认的,均视为持卡人有效的确认及签署行为。


第18条   反洗钱条款 

18.1 客户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不通过本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 

18.2 客户与本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本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本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客户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第19条   规定的变更

19.1民生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如对民生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本行网站(网址www.cmbc.com.cn)等渠道将修改后的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满7个工作日后,修改后的民生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即为生效。请持卡人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规则。以上相关信息自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持卡人。

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民生国际借记卡,持卡人因对民生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民生国际借记卡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

19.2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本行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有关借记卡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19.3如持卡人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本行服务热线95568。

19.4本民生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自2021年12月3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国民生银行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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