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保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置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办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业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目前我行已与多家信托公司合作开展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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