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学院

    一、基础知识

 

    (一)资产托管的含义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属于中间业务的一种,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客户的委托,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对托管资产持有人的财产进行安全保管,保证资产持有人的财产完整与独立,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托管财产的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 拨、清算交割等事宜,同时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人对持有人财产的投资运营等事务。通常资产托管人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担任。

 

    (二)银行可托管资产的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产、农村社会保障基金、集合理财、投资连接保险、信托资产、收支账户、QFII证券投资、公司委托资产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多项托管业务,并且托管种类仍在不断扩大。

 

    (三)办理托管业务的客户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获取相应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为以下客户办理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职工保障互助会、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外方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有资产托管需求的客户。

 

    (四)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范围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委托资产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监督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对 委托资产的资产、负债及投资情况进行会计记录;按有关要求对委托资产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客观公正地分析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 分析信息;其他与委托资产托管相关的业务。

 

    二、资产托管业务的当事人

 

    不同资产托管业务当事人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方面当事人:投资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委托人。它们之间职责明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一)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适应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而产生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委托资产的管理者和委托资产投资运作的决策者。

 

    投资管理人职责:

    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资产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委托资产财产被挪作他用,确保委托资产规范运作和安全完整,往往选择一个独立机构负责保管由管理人运作的受托财产,这样的机构就是资产托管人。在我国,资产托管人主要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资产托管人职责: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及时与 投资管理人核对报表、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人

 

    委托人是委托资产的最终所有人,也是委托资产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人。

 

    除以上主要当事人外,还有为托管业务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或代理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顺利运行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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